依据背靠背条款约定内容不难看出,该条款主要是为总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约定了前提条件,即以业主先行支付为前提。背靠背条款的实质就是附条件的合同条款,是对总包方向分包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条件约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背靠背”条款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依据此,总包方向分包方履行付款义务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也同样适用,总包方向分包方履行款义务时时也是可以约定条件的。
其次,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合同无效规定了五种情形,具体为: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目前我国没有对以业主付款为前提的条件作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基于此,只要分包方和总包方在签订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时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下,该条款就是合法有效的,就对合同双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综上,分包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应视为合同履行所附的条件,该约定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