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以为行政主体的详细行政行为进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详细行政行为停止合法性、恰当性检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也是处理征地纠葛的只需途径,与征地补偿安顿争议判决制度有类似之处,但后者更具特地性。依据《乡村土地承包运营纠葛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2款规则,因征搜集体一切的土地及其补偿发作的纠葛,不属于乡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受理范围的,能够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处理。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视行为,具有纠错功用,不适用调解。除法律规则的征地纠纷行政复议主体,当事人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