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在劳动合同的服务期限内提出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书,经公司领导批准两日后办理交接手续”(首先要判定乙方在提出辞职时的具体原因,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因此首先要对乙方在劳动合同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的实际原因,再做判定,不能一概而论。
2、甲方反复提到“如乙方违约,要赔偿甲方为其缴纳的社保费用”
社保费用是企业在雇佣职员时必须为职员支付的社会保障,《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因此,要判定员工违约的真正原因,才能判断违约职员是否要赔偿甲方,不是甲方这种随便在合同中约定了,乙方违约就一定要赔偿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