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合同解释专指有权解释,即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分析和说明。由于“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因此,在合同解释实践中,当事人间在不发生合同争议或虽有争议但已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解释,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赖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解释,也无法实现合同解释的目的。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只能是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说明”。该理由原则上可以赞同,只是将无权解释视为没有法律价值,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解释说成无法实现合同解释的目的,过于武断。因为法官或仲裁员的有权解释,往往是认同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解释,或者是以他们的解释为素材所作的解释。再如学者对个案的解释,对于总结合理规则、提出立法建议、指导审判实践等,显然是有法律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