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原业主所欠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想要主张,应当先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原业主)另行主张权利。而新业主并不是拖欠物业费的业主,故不能让新业主承担;情理上也不会支持,法理情理都说不过去。
上面是房屋终止合同欠物业费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