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提供证据、质证、参加听证会、提出和解、接受调解、签收文书。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规定,针对某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若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是持续状态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间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60日,是法律设定的复议“准入门槛”,超过60日,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就爱莫能助了。应当说,法律制定当初,立法者设定60日的期限,是经过慎重研究、权衡的。从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当然期限越长越好;但是行政管理活动是动态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经过一段时间会溶为现实行政管理秩序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