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律程序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法律程序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裁决前,应当充分收集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不遵守这一规则,就是在程序上违法或滥用职权。行政复议程序开始后,如果行政机关举不出证据,就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因此《行政复议法》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由此可见,进入复议阶段,被申请人自行收集证据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所获得的证据即使能够证明案情事实也因其不具有合法性面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以上便是行政复议证据收集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