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成文的行政法关于行政合同的具体规定比如主体、目的、内容等非常模糊,甚至可以说比较混乱。
首先区分是个难题,目前只能从常见的几种行政合同进行列举;
其次普遍认为行政合同以行政性为主合同性为辅,并由此将行政合同划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至于你提到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特定的行政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散见于《行政复议法》(如“农业承包合同”等),即可通过行政复议来救济,但大多数的行政合同纠纷只能尝试参照有关规定解决。
关于行政合同纠纷能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以及能否赋予行政机关诉权(基于契约平等原则)则更为模糊。
上面是合同纠纷行政复议,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