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期间,如法律对形成权都规定一定的存续时间,该存续时间即是除斥期间.如对因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权,对无权代理的追认权等.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样,也是法律后果,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别:
1.法律后果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2.适用的条件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不能再要求返还.
3.期间不同
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