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曲解合同因重大曲解而订立的合同重大曲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产生了错误熟悉,并作出了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这种曲解可以是单方的曲解,也可以是双方的曲解。
曲解导致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违反其内心的真正的效果意思,与合同的目的相悖,也会使曲解方遭受较大的损失,因而当事人可以哀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
因重大曲解而订立的合同,须符合下列前提:
1,当事人因曲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重大曲解的构成必需以意思表示为条件。
只有表意人先将其意思表达出来,才能判定其是否存在曲解,而且其意思表示是基于曲解而作出的,即当事人的重大曲解与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恰是因为当事人的错误熟悉,才使其作出了与其真实意思不符的意思表示。
2,当事人须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曲解,而非一般曲解。
重大曲解应当是对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项发生了错误的熟悉,从而导致曲解人受到重大损失。
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曲解而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就不构成重大曲解。
重大曲解包括对合同的性质,对对方当事人,对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价款,数目的曲解。
对于订立合同念头的曲解,一般不能成为撤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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