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针对你的问题卫生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具体可参考如下文章: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受理其申请,并进行复查、作出裁决的活动。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卫生行政复议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卫生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不告不理”的范围,以卫生行政管理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可以说,没有卫生行政管理相对方的申请,就没有卫生行政复议。
(二)卫生行政管理相对方提出卫生行政复议申请,是因为其不服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方,认为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其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予以救济的制度,如果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方不服原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才产生卫生行政复议。
(三)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负有义务履行卫生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 卫生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人民政府对其职能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因而,承担复议义务的当然是行政机关,并且是负有复议职责、具有复议权力的卫生行政机关。
(四)卫生行政复议是处理卫生行政争议的活动,其结果由决定表现出来 由于卫生行政行为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不服的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方,因此,复议机关的活动,当然是处理卫生行政争议的活动;处理的结果是由决定表现出来的。
(五)卫生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的约束 卫生行政复议由于牵涉到卫生行政争议的解决,就必然受到法定期限的约束。这种约束,一是约束卫生行政相对方:如其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原具体行政行为就生效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效力,或复议机关就不予受理其申请;二是约束复议机关:其如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则违反了卫生行政复议程序法。 从以上可以看出,卫生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政性 卫生行政复议是一种卫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只能是行政机关,所以,其具有行政性特征。
(二)职责(职权)性 卫生行政复议是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其具有履行法定职责、行使法定职权的性质,具有职责(职权)性。
(三)监督性 卫生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和其上级卫生行政机关,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理所当然地具有监督其职能部门的义务和职权,其复议就是对其职能部门的监督;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其是领导与被领导和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其当然也负有监督其下级机关或下级业务部门的工作的义务和职权,其复议也是对下级业务部门工作的检验、核查、监督。同时,上述义务和职权,也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以说,卫生行政复议具有监督性。
(四)程序性 卫生行政复议行为,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没有程序的规定就不会有卫生行政复议,也就没有卫生行政复议决定。所以,卫生行政复议有程序性而且是严密的程序性。
(五)救济性 卫生行政复议行为,是国家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卫生行政机关可能出现的差错和偏差而设置的一种救济手段。以用来解决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不当行为,并赔偿由于行政机关的过错而给行政相管理对方造成的损失。因此,卫生行政复议具有救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