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法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加重了损害的饿,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的,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经复议,行政诉讼被告,可能是原机关,也可能是复议机关。而行政赔偿被告只能是原机关。
复议改变原行为的,行政诉讼被告只是复议机关,而赔偿诉讼对复议加重损害的,则由赔偿请求人的起诉请求来决定被告:1只诉原机关的,原机关为被告,2只诉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为被告。3两者都诉的,两者都为被告,但不是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