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将按照案件登记、分流办理、调查核实、作出处理的程序进行办理。并针对不同类别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进行不同处理。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服申请监督的,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经核查认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可先行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于收到监督申请之日起30日内报请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发出责令受理通知。经核查认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的,应按规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申请监督的,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经核查认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可先行督促下级行政复议机构恢复审理;经督促仍不恢复审理的,应当于收到监督申请之日起60日内报请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发出责令恢复审理通知。经核查认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成立的,应按规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未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监督的,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于收到监督申请之日起30日内报请本级行政复议机关责令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核查情况不属实的或者有延期、中止等法定理由的,应按规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监督的,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于收到监督申请之日起30日内报请本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履行通知;经核查情况不属实的,应按规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延期、中止、补正等程序性行为不服申请监督的,收到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经核查认为上述程序性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于收到监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出责令改正通知;经核查认为上述程序性行为并无不当的,应按规定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