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疑问,许多员工的改签合同工作受阻,他们认为兼并重组是企业行为,公司资产重组后劳动合同非劳动者行为,其劳动关系的变更是由企业方造成的,劳动者所面对的企业股权发生变化,企业名称的改变,意味着企业的主体发生变化,将来管理发生变化,为此给职工利益造成损害怎么办?请问,这些员工不同意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解答】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关于对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安置,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国家要求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实施,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原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不变,就能够基本上保证员工利益不受侵犯。所以,贵公司应加强宣传,取得他们的理解。说明若不重签,社保将无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