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民事案由的问题 准确确定民事案件的案由,有利于审判人员简捷地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最高法院法发[2000]26号文件,颁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案由规定》),第一次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全面规范。但《案由规定》试行二年来,据我们调查了解,我市部分基层法院并未严格对照“案由规定”来确定具体案件的案由。其原因除了《案由规定》中少数案由确定得不够准确、简明外,主要因素是法官对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及如何确定案由等问题,认识不深,把握不准或重视不够,处于凭感觉确定案由的现象。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确定民事案件的案由,应采取以下方法:
首先,根据原告在起诉中的诉讼请求所提到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如甲诉乙要求离婚,我们就可确定案由为离婚纠纷。尤其是在因同时构成多个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竟合的民事案件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最能明了地反映出原告的诉讼目的。如消费者甲从乙商场购买一台电热水器,在使用过程中,甲因热水器漏电受伤,为此甲可选择侵权之诉,也可选择违约之诉。甲在诉讼请求中选择了要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我们应确定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
其次,若法院经审查案件的性质与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不一致时,法官必须履行释明权。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的提到的诉讼请求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同,应当根据庭审中实际查明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甲诉乙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甲乙之间根本没有合作开发房地产,实际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依法只能认定案由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但是法官不应当代替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而应向当事人履行释明义务,由当事人选择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不变更则以原案由来驳回其诉讼请求。再次,立案案由与结案案由不一致时,以结案案由确定案件的案由。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是以当事人起诉为前提的,当事人起诉符合民诉法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应立案受理。立案庭受理民事案件,则必须确定案由,我们通常称为立案案由。立案案由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的。但是在起诉的时候,立案法官对案情只是一个初步的了解,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仅基于原告的主张,正如上述,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所反映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双方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不相同时,必须以实际查明的案件性质来确定案由。因此,我们应当以结案时所认定的案由为准。如果二审或再审认定原审所确定的案由不准确,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确定。 上述答案就是针对您所问的法院立案案由不符败诉相关事项是什么的解答,望您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