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朋友已经申请了社会保险行政复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条件,社会保险行政复议的情形是哪些

帮助5人 1.7w浏览 匿名 2018-03-18 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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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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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社部令第5号)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劳动保障和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办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六)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九)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第1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社会保险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二)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
    (三)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四)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
    (六)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七)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的;
    (八)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九)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
    属于上述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社会保险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全文
    10 201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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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复议情形是哪些复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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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的相关申请,构准许行政复议终止。作为申请人突然死亡的,又没有其他亲属或者近亲等,那么可以放弃复议权利。法人或是其他组织中途终止了,那么其权利承受人可以放弃行政复议权利。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经过正常的复议机构达成和解的可以终止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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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20年前买的供销社地皮现在能卖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购买的地产并非永远归属于您。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是根据不同用途而设定的:
1.用于住宅建筑的土地为七十年;
2.用于工业建设的土地则为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以及体育事业用地的使用期限皆定为五十年;
4.用于商业、旅游、娱乐设施建设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四十年;
5.用于仓储设施建设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五十年;
6.综合性或其他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也为五十年。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权的获取途径:
1.出让,这是一种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以及协议等方式进行的土地使用权交易;
2.划拨,这种方式是指政府无偿将土地使用权授予个人或企业,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转让,这是指个人或企业将已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或赠予他人。
其次,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规定如下: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土地使用者,同时要求其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该过程需签订出让合同;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署;
3.土地使用者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全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若逾期未能全额支付,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此外,除了划拨用地以外,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存在出让年限的,最长可达七十年,最短则为四十年。
如遇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应根据土地使用者实际使用土地的年限及开发土地的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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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中止复议程序有哪些情形?
行政复议法中止复议程序可以申请人延期执行复议,或者案件外的人对复议的执行标的提出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况,可以中止复议程序,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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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复制权发行权都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析:
复制权,系指通过诸如书籍印刷、文件复印、图片拓印、音频录制以及影像摄制等手法,从而制作出一部或多部复制品的权利,此项权利赋予了创作者本人自行进行复制操作或是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并从中获取相应报酬的权益。
除此之外,复制的形式还包括临摹、雕塑作品的平面化等多种方式。
而发行权,则是指以销售或赠送的方式向广大公众提供原作或复制品的权利,换言之,即是向非特定的社会大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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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有哪些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包括,对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的可以申请行政仿佛已,纳税人发生争议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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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面包车拆座位保险拒赔官司打赢还需赔付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发生道路交通肇事案件之后,一般的补偿方式乃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定责之结果,由保险公司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赔付处理。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尽管个人购买的保险具有一定的保障程度,但其涉及到的保险金额往往会受到限制。
因此,当保险金赔付完毕后,如仍存在尚未填补的损失额度,则肇事者可能需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然而,在此之前,必须
首先明确肇事者是否具备此项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投诉途径,可参考以下几种方法:
1.向该保险公司的总部进行投诉,针对其分支机构的不当行为,您有权向总公司提出申诉,并通过拨打客服热线来表达您的诉求;
2.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进行投诉,作为保险行业的自律组织,他们同样能够接受并处理有关投诉事宜;
3.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您只需拨打保监会投诉电话12378,向工作人员详细阐述您的情况,随后便可耐心等待保监会对此事进行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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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有哪些情形?
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包括申请者提出的撤回申请被行政机构批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案件审结之前,申请突然死亡,且并没有可以人来行使行政复议的资格;复议请求被受理后争议双方达成和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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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工伤保险基金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提供劳动者工伤保险缴费服务方面,雇主企业应对遭受工伤侵害的员工提供如下补偿措施:
在员工因伤需前往统筹地区以外进行治疗期间产生的交通及膳食住宿等相关费用应给予全面保障;
如员工因工伤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专业认定后,支付相应的生活护理费用;
对于因工伤而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产生的费用,也应由雇主企业承担;
当员工与雇主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时,员工有权享有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
此外,雇主企业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员工可能面临的其他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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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在其去世之后近亲属还没有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已经不具有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但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已经终止了,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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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工伤赔偿公司报的保险基数少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具体事例的性质采取精准且合理的方式予以处置:
1、倘若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履行了工伤保险的缴纳义务,那么除了员工因伤无法工作期间的薪酬以及一次性的就业补偿金需由企业承担之外,其余的相关费用通常均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然而,若由于用人单位所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低于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而导致出现差额的情况,那么这部分相应的差额理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若用人单位未能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开户手续,那么在此情况下,所有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都将由用人单位全权承担;
3、若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办理了工伤保险的登记手续,但是并未按时足额地缴纳保险费用,在员工遭受工伤之后,只要能够及时地进行补缴,那么补缴之后新产生的费用将由社保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协商分担,而补缴之前发生的费用则应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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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实刑一直不收监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审判结果为实刑,却未进行收监操作,则极可能是该案件涉及到收监条件不符。
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若被告人被判定为实刑,按照传统做法,通常情况下应该将其立即收入狱中服刑。
但对于那些可能不满足收监条件的囚犯来说,他们有可能获得监外执行的许可。
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可暂时获得监外执行的资格: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治疗;
2.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
3.生活无法自理,且实施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存在上述第二种情况,同样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然而,对于那些可能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的罪犯,或者具有自伤自残倾向的罪犯,则不得给予保外就医的机会。
对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必须接受保外就医治疗的罪犯,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之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归属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
而在交付执行之后,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则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建议,上报至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在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之后,人民法院会向羁押人犯的看守所发出执行通知书,随后由公安部门负责完成交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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