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想要争取减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要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用实际行动展现悔改之意。同时,努力创造立功机会,比如在日常劳动中积极创新提高效率,或者学习知识帮助他人等。若遇到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要勇敢阻止。
(二)对于考虑假释的犯罪分子,要明确自己的刑罚类型和已执行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要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在此基础上,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向监管部门证明自己确有悔改表现,降低再犯罪的可能性。但若是累犯或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要抱有假释的想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等。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