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人(质权人)立场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应收账款债务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为确保 与乙方签订的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决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乙方(主合同债权人)。甲乙双方本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诚信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保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合同债权】
1.1 于 年 月 日与乙方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的 合同, 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的合同款项。
1.2 如果合同变更,以书面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质押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
2.1定义: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非属上述情形的应收账款不适用本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