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经营成果的支配权、占有权分别。承包的经营成果归出包方所有,作为承包人仅享受承包合同所限定的利益,其利益可按利润肯定比例计量,也可按固定金额支付;承租的本质在于其经营成果归承租人所有,由承租人对经营成果进行支配和占有,而出租方仅仅收取按合同限定的金额或比例,即租赁费,出租方无权对经营成果进行分配;
第二,所承受的风险分别,前者的风险主要是出包方承受,承包方仅按合同对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产品结构进行日常经营,对于能否按即定合同目标完成,仅对承包人本人报酬(包括日常薪水所得和年终按合同所得)的影响,予以相应的全部所得和部分所得,而由此完不成任务所承受的风险由出包方承受。对后者其风险就由承租方来承受,因为对出租方的资产必须是保值或增值,而在经营期间达不到预定目标,抑或是亏损和赢利都隶属承租方的。即使与出租方按比例分享所得,于出租方而言损失都相当小,而固定分利于出租方无任何风险;
第三,承包方具有生产经营、人事劳动管理、工人奖惩等权利,但这些权利是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肯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权是不完全的;承租赁经营中两权分散的程度更彻底,公司不再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附属物,经营者不仅具有公司组织的设置权、收益分配权、生产经营决策权、对工人的录取和解职权等,而且还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公司的经营方向,并且按照国家有关限定解决变换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