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配合后续诉讼程序,按要求参与各项诉讼活动,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二)严格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不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及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
(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认真仔细阅读内容,确保理解其中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