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解决:争议双方直接交流,在平等、自愿且相互体谅的前提下,达成解决纠纷的一致协议。此方式简单直接,能避免矛盾激化。
(二)请求调解:若协商无果,可找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第三方介入调解,由其提出解决方案。
(三)申请行政裁决:对拆迁补偿等行政行为不满时,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裁决。
(四)行政复议: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五)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若前面途径都无效,行政诉讼可针对行政机关拆迁行为合法性,民事诉讼则解决拆迁中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