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要积极配合立案工作,如实提供报案、控告、举报材料,协助公安机关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侦查阶段,相关人员要依法配合公安机关的讯问、询问等活动,提供真实信息。被搜查、查封、扣押相关物品的,要确保配合的合法性,若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在事后通过合法途径反映。
(三)对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过程,公民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