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感情好且有结婚意愿,可正常筹备婚姻,彩礼按约定处理。
(二)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彩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男方可与女方协商返还彩礼,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三)若女方借彩礼却无结婚意愿,男方可先协商要求返还,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