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主要规定了因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处理。
一、恶意串通的概念
恶意串通概念系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来,该法第58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但是对于何谓恶意串通,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们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确定的原则,来认识恶意串通的含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的司法解释恶意串通是我国在民事立法中使用的法律术语,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与恶意串通相对应的民事行为是串通虚假行为。按照我国的民法理论,串通虚假行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串通合谋实施的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