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主体与一般意义的物业管理不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无法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但由于已有部分业主入住,不能没有物业管理和服务,所以只能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或由开发商直接从事物管理工作。因此,一般意义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只有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而前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却包括了开发商、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三方。
物业承接查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是前期物业服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内容、标准、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而对业主自有物业专有部分的承接验收则属于业主与发展商之间的问题,无需在合同中约定。
服务的费用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费用种类多,情况复杂,支付主体及责任容易混淆,易造成矛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列明。例如,应当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不能转嫁给业主;对于由业主支付的费用部分,则应当注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当在物业销售前予以明示或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受业主入住状况及房屋工程质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当此类因素致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的方式规避风险。因此,有必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明确约定。
在实际操作中,曾有物业公司为了省事,直接以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定物业管理合同为依据对小区进行管理的情况发生,而开发商在与住宅买受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也未将该物业管理合同转让给买受人,最终导致发生矛盾后,该物业管理合同由于主体资格问题而被法院不予认定。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在签定合同时,应首先考虑合同的相对方是否有权签定该合同,是否有权承诺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决不要想当然地去做一些事情。有时候,咨询一下律师可能会为你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