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是:
(1)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
(2)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劳务、工作班次等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
(4)劳动报站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
(5)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用人单位出资招收录用、出资培训、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