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撤销拘役所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6号)规定,撤销拘役所,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因此,被拘役罪犯是可以按规定打电话,亲属也可以按规定进行会见。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四十八条,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可以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友、监护人通话;外国籍罪犯还可以与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话。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