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初,高中违纪学生处罚办法》规定,综合校园打架斗殴实施条例可参考如下几点规定:
1、挑拨、教唆、起哄、怂恿其他学生打架的学生和挑衅、威胁其他学生安全的,视同参与打架者处理,以“劝架”为名参与打架者,同样以参与打架处理。
2、组织、参与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造成受害方身体伤害的,受害方一切医疗费用由肇事方承担。因打架造成的财物损坏,由损坏人加倍赔偿,如不能主动承担赔偿,将视情节加重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①、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②、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③、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④、纠集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⑤、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①、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
②、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③、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④、受处分的同学如一年内无重大违纪,可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年级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撤销处分;如做出有重大影响的好人好事,可由班主任或年级主任提出,经学校研究决定提前撤销处分。毕业前已经撤销处分的,处分将不记入本人升学档案。
5、该处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关于打架事件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