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省济南市人口计生委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市人口计生委下发了《济南市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规范》从3个方面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详细规定。
一是明确征收标准。按照当事人违法生育子女情节的严重情况,结合其实际家庭收入情况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就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方式及征收标准作详细规定。
二是明确征收主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三是明确征收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作出决定、送达决定书、执行决定书5个步骤。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30日内,到征收决定书指定金融机构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近日,济南市人口计生委正式下发《济南市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
该市按照当事人违法生育子女情节的严重情况,结合其实际家庭收入情况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做出详细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作出决定、送达决定书、执行决定书五个步骤。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对不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
张法官表示,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标准一般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确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再依据当时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要求,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在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的情况下,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抚养费的标准一定是月工资收入的20——30%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准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比如,目前在上海市区,一个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抚养费大约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够了。但如果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工资有一万多元,让其按其月工资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标准去支付抚养费显然是没有必要的,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几月几日前在探视孩子时支付,或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3、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和医疗费吗?
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另一方应另行支付。这种观念是不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解释(一)中,已明确指出,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关于济南抚养费支付标准请参考一下上边的回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