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从严把握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依照《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规定,司法鉴定一般都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该法对法官能够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的具体程序未作规定,所以,在当事人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不轻易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而是通过适用举证规则或认证规则对所涉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定。
再次,尽量避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而以其他方式查明案件事实。比如,对于当事人自认的或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或运用一般生活常识、逻辑推理或其他途径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的,即使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也不必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即可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再再次,审慎把握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其
一,依照《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必须属于其依法有责任举证证明的待证事实。其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或对象,必须与案件争议焦点有关,换言之,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不能脱离他们之间有关案件事实的争点,以免出现鉴定意见因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符而不被法官所采用。其
三,法官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确有必要进行鉴定的,才可以准许。其
四,法官在决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前最好向鉴定机构咨询。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出于鉴定机构仪器设备的先进程度和鉴定人员的技术经验水平等方面的原因造成鉴定意见难以作出的,或提供的鉴定意见容易产生争议的,不应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