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如因经济状况窘迫、疾病等原因而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含动产和不动产)部分或全部转让、出售、处分,因而遗嘱中所涉及的标的物已减少或消失,当事人要求撤销或变更遗嘱。
2、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发生变化,如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继承人对遗嘱人未尽法定义务,甚至有虐待、遗弃行为等情况出现,遗嘱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遗嘱中所涉及的不动产被拆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等情况发生,遗嘱人要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4、当事人认为遗嘱内容有可能引起继承人发生纠纷或有违社会公德等情况而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