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员若想争取减刑,在服刑期间应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通过良好表现展现悔改之意;有机会时争取立功,比如检举监狱内外的犯罪活动等。
(二)若希望获得假释,在满足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条件下,持续保持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的状态,向监狱管理部门展现不再犯罪的决心和能力。
(三)对于因累犯或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员,要清楚自身不具备假释条件,应专注于在狱中好好改造争取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