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应尽快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配合接受行政处罚,这样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若不符合上述首次处罚等条件,面临可能的逃税罪指控,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情况,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