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对遗赠接受表示方式明确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受遗赠人小楠在此期间内未作明示,故即使此后她再提出要求,也归无效。《继承法》对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也与遗嘱继承有所不同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的意思表不,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也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作出。而受遗赠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是从遗赠人作出遗赠的表示且受遗赠人知道时起两个月内。该期间内,遗赠人也可能还健在。这个区別,也是由遗嘱继承和遗赠的不同法律特征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