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甲方未签字和盖章的路费现金欠条合同不生效。
合同生效需当事人达成合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对于路费现金欠条而言,通常是双方就路费款项的结算、支付等事宜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属于合同的范畴。如果甲方(通常是欠款方)没有在欠条上签字或盖章,意味着甲方没有对欠条内容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双方未能就欠条所涉事项达成一致的合意,合同尚未成立,自然也就不生效。
特殊情形下合同可能成立生效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甲方虽然没有签字盖章,但有证据证明甲方以实际行动履行了欠条中的主要义务,比如按照欠条约定支付了部分路费,而另一方也接受了该履行行为,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时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成立并生效。
在实践中,如果遇到这类问题产生纠纷,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来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