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上述两项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 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于原先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具体如下: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等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金额
20万
16万
12万
8万
5万
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