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卖假货涉案金额超50万,犯罪嫌疑人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自首情节以从轻处罚。
(二)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争取立功表现。
(三)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做到坦白,表明悔罪态度。
(四)主动将违法所得退还给相关受害者或上缴司法机关,积极进行退赃退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同时,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