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意外承受精神创伤而应得到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赔偿,是医疗组织承受医疗意外民事职责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条例》限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量。导致患者丧命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出6年导致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出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丧命,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亲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亲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量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量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量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做法的职责程度、医疗组织承受职责的经济本领、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准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差别的话,似乎不公根据《条例》限定,医疗意外赔偿花费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受医疗意外职责的医疗组织支付。对医疗意外发生负有职责的医务人员不直接向患方赔偿,患方也不能向医务人员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