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机关要合理规划侦查工作,在初次侦查时就全面收集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避免频繁补充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要准确判断是否需要补充侦查,若决定补充侦查,应明确补充侦查的方向和要求,让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三)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可关注补充侦查情况,若发现补充侦查存在违法或不合理之处,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