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收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由原来的“不高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15%”,调整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并给予同一时段签约的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同等价格奖励。
新《实施办法》于2017年12月21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实施办法》三大亮点
1.从尊重立法公平原则出发,将搬迁时限奖励调整为“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给予同一时段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同等价格的奖励。
2.新设征收安置房建设条款,规定市、区政府应多渠道建设、筹措征收安置房,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益。
3.明确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并细化搬迁费的具体内容,同时强调各区政府可制定非住宅房屋的奖励措施。房屋征收补偿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的,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征收住宅房屋可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