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经过注册后,权利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专有权,在一定情况下会被剥夺。《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国家为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的一项重要措施。那么,什么情况下可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呢?这里的使用应该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不是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用在企业名称上。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如以下材料使用过注册商标,便可证明使用了注册商标:
1、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
2、依法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广告宣传;
4、包装物;
5、产品报关单;
6、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
7、产品出货单、销货清单、缴款单、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品检疫证明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单独的一个证明材料可能不能充分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往往需要多种证据材料结合,共同证明商标使用的事实,从而有效地保护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商标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的大致规定如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