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份额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二)若无第二顺序继承人,该部分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若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三)放弃继承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没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
(四)放弃继承不能损害债权人等他人合法权益,不然放弃行为可能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