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概括地说,在行政处罚前,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简称陈述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简称听证权)。
行使普通的陈述申辩权,达到了正确处理案件的目的。分析其原因,一是通过陈述和申辩过程,绝大多数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主动接受处理;二是通过陈述和申辩过程,案件承办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办案过程的失误及时予以纠正;三是通过陈述和申辩过程,办案人员和当事人能够积极相互沟通,解决了行政争议,消除了思想顾虑,避免了举行听证会的繁琐程序,节约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