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
名。
(三)
勘验。
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可以进行勘验,
勘验检查时须有两名勘验人员,其中一人负责记录,还需另
外邀请一名勘验人员,并通知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到场参加。
勘验结束后,填制勘验检查笔录,经勘验人、记录人、被邀
勘验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字后按手印作为证据。
(四)调查取证。需对有关物品进行抽样调查取证的,
应通知被调查取证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
由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和被抽验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被
抽样检测单位。被抽样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
场其他人员见证签字。
(五)鉴定。需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
关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出具
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人签名、鉴定单位盖章后交委托鉴定单
位。
(六)登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
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填
制证据保存清单,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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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是违法
事实成立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
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扣留或封存。二是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予以没收、
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护措施。
(七)撰写调查报告。案件调查人员应制作案件调查报
告,写明案件调查经过、调查的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建议,连
同有关证据一并送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负责
人审批。以上是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