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客体是侵犯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的税务行政责任。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当事人实施了尚未构成犯罪,但违反了税收行政法律规范且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
对此界限,《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已经作了规定。如果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如果税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后可以不予处罚。
(4)从主观方面讲,并不区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且有法可依,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