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黑龙江省2017年适用数据:2016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36元/年。 2016年黑龙江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145元/年。 2016年黑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832元/年。 2016黑龙江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424元/年。 职工平均工资52435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