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交警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正常执法行为。但是,综观本案,刘某采用的暴力属于轻微暴力。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本案中,尽管刘某等人虽然也采取了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阻碍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但是该种暴力毕竟不同于狭义上的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值得庆幸的是,经检查廖警官身体基本无恙。结合案发当场是在人流量相对较少的晚上十点多,被告人等阻碍的也是交警处理轻微的、没有出现人身伤亡交通事故的一般执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过于严重。妨害公务无罪辩护词以上足可以证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恳请法院注意上述情节对被害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