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 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 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四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组织听证。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 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案件调查人员对农 业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后,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当事人提出听证 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组织机关提出。 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申请听证期限的,当 事人在障碍消除之日起三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 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