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对于查实的司法鉴定人的违规行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告知相关当事人及单位。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