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你所说的情况看,公司辞退你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但如果真进入仲裁程序,公司是断不会这样说的,肯定另外找个理由说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在实践中,只要公司付了你该付的工资,劳动仲裁对此都是认可的。退一步讲,即使仲裁认为公司的辞退理由不成立,也最多裁决让你继续在公司干,但你和公司既然都走到这步了,还能在公司干得好么?因此,就当作一次经验吧,工资是按你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如你干了10天,就付你10天的,干了20天,就付20天的。
当然,如果公司已与你签订了合同,或你有证据证明公司当时答应试用期后给你的工资是1400元,你可以要求公司按每月1120元的标准支付,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不过也就多几十元钱,如为此仲裁或诉讼,实在费时费力,愿不愿这样做,还是自己思量吧!